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全省防雷減災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8-03-27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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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切實加強全省防雷減災工作的通知
晉政辦發〔2017〕142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以下簡稱《決定》)精神,明確和落實防雷安全責任,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切實加強防雷減災工作,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防雷減災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
雷電災害波及面廣,涉及人類社會活動、農業、林業、牧業、建筑、電力、通信、航空航天、交通運輸、石油化工等各行各業,常常導致人員傷亡、設備損壞、起火爆炸等安全事故。
國務院出臺的《決定》,是推進防雷安全領域“放管服”改革,解決部門職責交叉、重復許可、中介服務收費高等問題,深化防雷減災體制改革的重要指導性文件,對于減少建設工程防雷重復許可、重復監管,明確和落實相關政府部門責任,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保障防雷減災具有重要意義。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認真組織學習,領會《決定》重要精神,進一步提高認識,將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上來,進一步強化雷電災害防御,不斷提升防雷減災安全管理和服務能力。
二、明確責任,認真落實《決定》的各項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整合納入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統一監管。
(二)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任務,由其主管部門負責。
(三)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民用爆炸物品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由氣象部門負責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
(四)全面開放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市場,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防雷技術服務,促進防雷減災服務市場健康發展。省氣象局負責全省范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要按照國家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的規定要求,受理企事業單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并負責評審、許可和監管。依法取得省氣象局頒發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的企事業單位可從事許可范圍內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
三、切實加強防雷減災安全管理
(一)各相關部門和行業監管部門要依法履行防雷減災安全監管職責,結合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相關要求,運用好在線投資項目監管平臺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加強全過程監管,做好信用信息記錄建設。將防雷減災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雷電災害防御責任,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的原則,采取有效措施,明確和落實防雷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以及業主單位等在防雷工程質量安全方面的主體責任。氣象、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建立防雷減災安全管理聯動工作機制,完善標準規范,研究解決防雷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二)各級、各相關部門要按照國家清理規范行政審批及其中介服務事項的要求,切實優化流程、縮短時限、提高效率,減輕企業負擔,強化政策保障。
(三)各級氣象部門要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做好雷電監測、預報預警、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防雷科普宣傳,要根據雷電監測歷史資料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范等級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四)各行業部門、企事業單位要落實各項防雷減災安全措施,切實做好防雷減災安全工作。
(五)省氣象、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根據國家改革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按照防雷減災管理需要,進一步研究細化工作范圍并向社會公布,切實落實相關責任。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1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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